关于公开征求《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01-0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现将《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

联系电话:0374-2166718

邮箱:xcswyglzx@sina.com

邮编:461000

附件:《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1月3日



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应急使用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维修,确保房屋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豫人常〔2021〕66号)和《许昌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许政〔20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是指发生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应当以排险抢修、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及正常使用为目的,不得随意扩大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实施。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维修资金应急用项目进行勘查核实及竣工验收,调解处理因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产生的矛盾纠纷。

区(除建安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项目进行勘查核实及竣工验收。

第五条  市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作为申请主体依法申请应急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由物业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代为申请,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分户账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相关事宜。

第七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且维修资金余额充足的,可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

1.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未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无法正常使用的;

2.屋面、外墙渗漏的;

3.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

4.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5.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其他紧急情况。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出现符合上述紧急情况,涉及个别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已交存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未交存的由相关业主补交或采取现金分摊形式列支本次维修费用;已交存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相关业主续交或采取现金分摊形式列支本次维修费用。

第八条  申请主体申请应急维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报告

发生第六条所述情形时,由申请主体立即将情况书面或口头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报告,采取口头报告的,申请主体应在事后2日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申请主体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在隐患处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做好应急处置措施。

(二)勘查确认及方案制定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实地查勘现场,区级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参与实地查勘,符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的,签署《应急维修项目现场勘查确认书》。根据现场查看情况,申请主体及时制定《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施工预算》(预算金额在一万元及以上的,申请主体须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将《应急维修使用项目告知书》、《施工预算》在物业区域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应急竣工验收结束)。公示期内,申请主体对相关业主提出的异议负责解释说明。

涉及电梯设施设备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意见通知书或检验、检测报告,明确该事项需应急维修意见及维修具体设施设备、部位、部件等内容。涉及消防设施设备的,以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为依据。

(三)备案

申请主体持《应急维修项目现场勘查确认书》、《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施工预算》、《应急维修使用项目告知书》、现场破损图片等相关资料到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备案。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对维修预算进行预分摊。资料齐全的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时备案。

(四)确定施工单位

1.申请主体组织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双方合同中应约定实际决算金额不能超出合同金额)。申请主体应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2.拟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工程造价30万(含)以上的,申请主体须聘请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五)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主体组织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等进行维修部位竣工验收(重点对工程质量、工程量进行确认),区级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参与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涉及电梯、消防项目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六)工程决算及公示

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主体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决算费用分摊清册等相关资料在物业区域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内,申请主体对相关业主提出的异议负责解释说明)。社区居委会对公示情况进行确认,出具相关意见。

(七)结算拨款

公示期满,申请主体将施工合同、审核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图片、相关公示影像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到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工程款划至施工单位(留存3%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申请主体出具证明,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拨付质保金。

第九条  加强第三方监督费用管理

申请主体在组织实施维修过程中发生的监理、造价审核等第三方监督服务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条  相关主体责任

申请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主体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对实施的工程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免费及时维修。

第三方监督服务单位应出具真实有效的第三方审价、监理报告,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养护工作,协助办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相关事宜,将维修资金使用列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安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  年  月  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