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1-0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建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要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作出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行政执法分管领导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局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