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取消河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12-1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河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2月14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取消河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8〕7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建法〔2018〕98号)文件要求,自2018年9月30日起,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两个文件。自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我省决定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包含节能设计备案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我省新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我省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再要求在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的建筑图、暖通图上加盖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取消对加盖节能章的审核。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在施工图审查备案阶段增加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的备案要求。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应及时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程序,重大变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使用。

三、我省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执行。各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应按照现行有关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审查,不得降低有关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标准。

四、省辖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表样的通知》(豫建设标〔2006〕7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河南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