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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发〔2018〕283号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许昌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1-0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制定了《许昌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12日

许昌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豫建〔2008〕63号)、《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许建发〔2018〕17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承接业务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通称“勘察设计企业”,简称“企业”)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主创新,自我提升,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相关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建局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标准,建立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信用体系”);负责对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上一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相关信用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市工程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载、计分、评级和综合评价工作。

县(市、区)住建局按照管理权限,根据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标准,对在本辖区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市场信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将信用信息报送市住建局。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自行申报、社会(包括行业协会或学会、媒体、公众等)反映、县(市、区)住建局报送、其他市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抄送、市住建局采集等多种方式获取。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有关法律文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

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通报、证书、通知书或文件等发文日期为准,采集起始时间为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企业应在信息认定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信用体系向市住建局申报,并报送《许昌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良信用信息采集表》(附件2)或《许昌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表》(附件3)、有关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社会团体、媒体、公众等可通过来信来函、窗口投诉、电话举报、媒体报道等各种渠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九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等不良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司法机关和其他市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等不良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认定部门抄送市住建局。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及从业资格管理、招投标管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管理、动态抽查等日常管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直接导入或手工录入信用体系进行实时采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二条  经核实的信用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许昌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附件1)对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实行动态公布制度,其中,基本信息不定期更新,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

第十四条  对拟列入不良信息记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由信息采集单位填写《许昌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告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

当事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信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科室、单位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有关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决定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进行书面答复。申诉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经调查核实,申诉事项不成立的,受理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诉人。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记录的公布期限为: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一般1年至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可根据企业及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公布期限。

第四章   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市住建局将对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评价制度。市住建局根据企业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对照《许昌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价计分,企业评价起评分为80分,优良信用信息记录加分,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扣分。每年12月30日,市住建局以本年度内企业的总评价分值为依据,通过信用体系生成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年度总得分,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A级:综合评价得分为 90 分(含)以上,且不得有单项扣分值在10分以上或累计扣分值在20分以上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B级:综合评价得分为80(含)至90分,且不得有单项扣分值在10分及以上或累计扣分值在20分及以上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C级:综合评价得分为60(含)至80分,且不得有单项扣分值在10分及以上或累计扣分值在20分及以上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D级:综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

A级、B级、C级如有单项扣分值在10分及以上,或累计扣分值在20分及以上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则评价等级自动降一级。

第五章   信用评价运用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外公布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度高的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表扬,并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

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日常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减少下一年度的工程项目质量抽查频数;在企业开拓市外市场时提供便利条件;大力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扶持企业向总承包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等方向发展;优先推荐参加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企业,下一年度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抽查。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企业,实行黄牌预警机制,下一年度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抽查。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下一年度实施高频率的抽查,并取消企业及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下一年度各类评优评选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特别缺乏诚信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黑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通报批评,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信用信息记录真实性的核查,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信用信息记录相关资料。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后发布的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或相关单位填写《许昌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删除/保留)提报表》(附件5)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更改。

(一)相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三)有重大立功表现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相关信用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许昌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

2.许昌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良信用信息采集表

3.许昌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表

4.许昌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告知书

5.许昌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删除/保留)提报表


许建发2018283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