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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发〔2018〕305号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12-2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许市安办明电〔2018〕4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

(一)严把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关。各县(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严把资料审核关,资料不齐全,不予办理产权备案。初审合格设备资料,四个县(市)设备的产权备案,由属地住建部门自行审核办理产权备案手续,五个区设备的产权备案由许昌市行政审批大厅住建窗口办理设备产权备案手续。

(二)严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关。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安装告知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装告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使用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符合条件的方可补办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必须依规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不得使用。

(三)严把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关。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认真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并严格履行签字审批手续,上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要认真核查安拆单位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安(拆)过程中,要核查安拆人员和证件是否相符,对安(拆)作业现场进行旁站。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审查安(拆)相关单位的有关资料。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进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准入管理和安全技术档案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经检测检验合格后,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拆、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做好联合验收工作,认真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后填写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每月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校验、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每月检查表上签字盖章。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企业要聘请专业机构按时进行保养维护,严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带病运行。

三、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在开展工作前要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备案时需提供相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检测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及身份证;

3.检测人员两年以上的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缴纳记录;

4.满足开展检测活动所必要的许昌办公及试验场所房产证明;

5.检验检测业务需要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校准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前,委托单位要对检查机构的资质及人员证件进行核查,对检测过程实施旁站,有条件时可采取拍照、录像等形式对过程进行记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的管理,对不按规程检测的、人证不符的、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

四、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对设备档案资料不完善、未履行备案登记管理手续的,现场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建立清单台账,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问责,对问题严重而整改不力的从重处理。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