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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发〔2018〕177号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红黑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11-2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部门,各县(市、区)住建(房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建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建筑、市政等行业市场秩序,制定了《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红黑榜” 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7日

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红黑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建行业市场秩序,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手段,促进住建行业各方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根据《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信用办《关于进一步加快诚信许昌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住建行业相关的各方主体,其诚信红黑榜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和运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建行业相关的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建行业相关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一)从业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建筑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物业服务、装饰装修、市政、燃气、热力经营等单位。

(二)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房地产经纪、评估人员等。

第四条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建领域诚信红黑榜管理工作。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制定“红黑榜”评定办法,负责采集各方主体诚信红黑榜的认定、记录、报送、发布及诚信红黑榜信息结果的运用。

第五条  住建领域诚信红黑榜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六条  “红黑榜”分为“红榜”和“黑榜”。

(一)“红榜”公布的内容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建行业相关的诚信企业名单、住建行业中获得一定影响力的奖项和表彰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二)“黑榜”曝光内容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者破坏行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

第二章 红榜

第七条  红榜包括诚信企业和奖项表彰信息。

(一)我局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质量安全、装饰装修、物业服务、勘察设计、市政等先进企业。

(二)奖项表彰信息:房地产、建筑、市政市场各方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房地产、建筑、市政活动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的奖项表彰等信息。

第八条  各行业红榜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行业企业总数的十分之一。存在以下问题的各方市场主体,不得认定为红榜企业:

(一)上一年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被省住建厅责令整改的;

(三)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诚信办记录为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九条  红榜企业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过省、市相关管理考核体系认定拟提名红榜企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主管科室、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其他拟上红榜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申报,填写《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红榜”信息采集表》(附件1)后,携相关表彰获奖等证明材料原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主管科室、单位进行初审核实。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主管科室、单位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拟定红榜企业推荐名单后,在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应填写《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红黑榜”管理信息提报表》(附件4),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确定。

第十条  诚信企业的发布。

审批确定后的红榜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获得诚信荣誉称号的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发布及时效。

诚信企业发布有效期至下一评选周期评定结果发布之日。奖项表彰信息以发布文件规定的时效为准。

第三章 黑榜

第十二条  黑榜企业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黑榜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的原则,由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单位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并填写《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黑榜”信息采集表》(附件2)。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榜”的房产、建筑、市政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由信息采集单位填写《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黑榜”管理告知书》(附件3),书面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及从业人员。

(三)异议处理。当事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信息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单位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有关单位在接到陈述和申辩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进行书面答复。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四)审查确认。对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确认应列入“黑榜”的房产、建筑、市政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由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主管科室、单位填写《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红黑榜”管理信息提报表》(附件4),定期向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汇报,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后,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事项的房产、建筑、市政等市场主体,可以认定为黑榜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商品房,捆绑销售商品房,因违反合同约定强制交房,延期交房1年以上,5年以上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而造成5人以上群体上访或3人次以上去省到京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三)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的;

(四)市政公用、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致1人(含1人)以上人员死亡的,造成恶劣影响,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造成10人以上群体上访,或3人次以上去省到京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对清欠工作不配合、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存在故意规避招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伪造、出借、转卖资质、图章,无资质(证照)、挂靠资质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导致工程项目管理混乱或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违反大气扬尘治理规定的,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拒不缴存到指定专户银行的;

(八)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发现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在执法调查取证时工作不配合,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九)其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应列入黑榜的。

第十四条  报送内容。

(一)责任单位“黑榜记录”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注册号)、类别、违法违规行为内容描述、认定依据、承办单位(科室或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

(二)责任人“黑榜记录”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证件号码(执业资格证号、上岗证号、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证号)、类别、违法违规行为内容描述、承办单位(科室或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

(三)类别为不良行为、其他不诚信信息;行为描述为被“黑榜记录”的具体行为描述。

第四章 公布

第十五条  红黑榜名单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公布一次修订后的名单。

第十六条  我局根据“红榜”和“黑榜”记录信息的报送,在局门户网站及其他合作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布相关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单位、科室和承办人员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黑榜记录”信息的监督检查以及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相关信息的证据和资料,“黑榜记录”信息报表要及时、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局相关科室和单位、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将拟公布信息报局诚信建设办公室。局诚信建设办公室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布格式,在我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负责向省、市诚信体系建设对接的部门报送信息,发布的信息无特殊情况,不予撤销;有重大立功表现行为,由相关科室和单位填写《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红黑榜”(删除/保留)提报表》(附件5),并附以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证属实并研究通过后,删除或保留“红黑榜”名单。

第五章 运用

第十九条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录的红黑榜相关内容,以企业、个人为记录主体,严格按照相关格式进行记录。企业必须记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注册号),个人必须记录身份证号码,为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基础数据,逐步建立信用档案,方便对接全社会信用平台及后续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诚信激励。

(一)作为诚信先进企业评定的依据:在住建行业诚信先进企业评定中作为优先条件。

(二)作为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依据: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升级、审批等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作为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的依据:我局根据公开的诚信信息,运用数据分析和对比的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  失信惩戒。

(一)我局在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的过程中,以企业“黑榜记录”的不良行为和不诚信信息作为依据。

(二)依法依规加强对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报送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入措施。

(三)“黑榜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及其它不诚信行为,将逐步建立与发改、工商、招投标、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曝光的不良行为记录和其他不诚信行为认定后要进行事中、事后的跟踪监管和复核。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后不再进行失信惩戒。对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联动监管、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章 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对认定或报送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红黑榜信息发布后,各方主体有异议的,可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60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告知申请人。

(二)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客观、公正地记录信息,及时更新信息,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篡改信息数据,如有工作人员在红黑榜信息记录中存在上述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红黑榜” 实施细则(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 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红榜”信息采集表

      2. 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黑榜”信息采集表

      3. 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黑榜”管理告知书

      4. 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红黑榜”管理信息提报表

      5. 许昌市住建领域诚信“红黑榜”(删除/保留)提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