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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发〔2017〕104号 许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许昌市区2017年公租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6-3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

根据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安排,决定于73—12日启动市区2017年度公租房申请工作。现将《许昌市区2017年公租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628

许昌市区2017年公租房

分配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市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许政〔201067号)《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许政〔2015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分配方案如下:

一、房源情况及租金标准

(一)拟分配房源于分配前在市住建局网站予以公示。

(二)租金标准

1. 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依据市物价部门《关于对许昌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许价〔200694号),租金标准为1/·月(按使用面积计收);

2. 住房困难家庭(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3.5—5.5/·月(按建筑面积计收),以实际分配区域的租金标准进行收取。

二、分配原则

(一)公开申请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均可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出具相关证明进行申请。

(二)优先保障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优先保障。包括:

1. 孤、老、病、残家庭;(说明:“孤”指孤身一人,特指孤儿;“老”指60周岁以上老人;病指经市区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症慢性病人员;残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人员)

2. 烈士遗属、重点优抚对象(指享受国家优抚补助的人员)、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职)人员;

3. 市级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

4. 现役军人家庭、转业复员军人;

5.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劳动功能障碍、低保等家庭。

(三)分批排序、公开摇号的原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优先保障对象列为第一批次;非优先保障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列为第二批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优先保障对象列为第三批次;非优先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列为第四批次。(注:符合省市文件规定的优抚对象按文件规定办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计分多少排序;公共租赁住房按公开摇号、随机产生的顺序排序。

(四)阳光透明原则。整个分配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作业,严格依法办事。

三、申请对象及提交材料

此次公租房分配面向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市区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区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中的住房困难人员。

(一)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廉租住房申请对象)

1. 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2)应经民政部门认定属市区城镇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3)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申请人在许昌市区范围内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2. 申请人所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收入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市区城镇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3)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丧偶证明;

4)其他材料:审核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市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即公租房申请对象)

1.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或非市区常住城镇户口但已经在市区稳定就业的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

2)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4)申请家庭在许昌市区范围内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2. 申请资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丧偶证明;

3)非本市城镇户籍申请人需提供的工作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就职的工作人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在企业工作的人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材料:审核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分配步骤及办法

(一)申请。申请人向现居住地社区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社区。

(二)初审。社区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入户核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辖区内公示3天。公示期满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公示等书面资料与申请家庭基本信息的纸质、电子文档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无误后于5日内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复审。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将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复审意见及时交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四)摇号排序

1. 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廉租房保障)申请对象按照《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许政〔201067号)规定的计分办法进行排序;

2. 住房困难家庭(即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按照摇号顺序次序分配。

市住房保障中心将住房困难家庭(即公租房保障家庭)申请人相关信息随机输入摇号系统,择期组织分优先保障和非优先保障两个批次对申请对象进行摇号排序,摇号排序过程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部分申请对象代表、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摇号排序结果即为轮候排序号。

(五)联审。市住房保障中心依公租房摇号顺序,结合房源情况进行审核,将需审核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即公租房保障家庭)名单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廉租房保障家庭)名单上报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审查任务分解至审核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审任务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反馈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住房保障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将经联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材料报送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召开联审会议,提出审核意见。对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六)选房

1. 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对象发放《选房通知书》,接到通知的申请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选房,逾期不领通知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同时取消轮候资格。

2. 根据本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房源实际情况,此次配租依申请对象申报的家庭实际人数进行配租,申请对象家庭人数为1代人的只能配租1居室住房。参加选房的申请对象按时执《选房通知书》、身份证(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书)按照摇号排序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若有延误,将向下顺延参加选房;逾期未到场者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同时取消轮候资格;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接受选房结果的申请家庭取消配租资格同时取消轮候资格,2年之内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

3. 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放弃本轮次选房自行轮候的,自所有申请家庭摇号排序完毕后依次排序。

4. 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房源与保障对象匹配后的最终分配结果,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无有效投诉举报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七)办理配租入住

分配到房屋的申请对象执《选房单》,按照约定期限和地点,同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对象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除取消申请资格外,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其家庭所有成员5年内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

(二)及时报送材料。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要指导申请人认真准备有关材料,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备齐、上报有关申请资料及申请对象家庭基本信息的纸质与电子文档,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资料的不再受理。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确保申请家庭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联审单位应根据审查时限要求,按时完成本部门审核任务,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未按审查时限完成审核任务或审核信息不准确的,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伪造证明资料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许办〔201210号)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请时间安排

201773日至712日为申请受理时间。

咨询地点: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