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力度,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豫建房管〔2017〕12号)要求,决定开展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物业服务项目且在合同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含省内、外企业进许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依法经营情况和项目管理服务情况,具体内容按照《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标准(试行)》中的依法经营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对照检查。
三、检查方式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可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验相关资料、到物业管理项目中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确认监督检查对象相关信息。依据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在“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平台”中的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等资料开展实地检查工作。对未如实填报在管项目信息的(实际在管未填报或已填报但信息不准确),直接纳入当地结果通报名单。
(二)坚持按照监督检查标准检查。要严格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监督检查范围,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监督检查标准以外的资料。
(三)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在开展监督检查时,要随机选取监督检查项目,不得提前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行政执法要求,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四)加强县(市、区)信息互联互通。对于市内公司注册地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有接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该企业监督检查结果抄告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外物业服务企业进许经营的,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该企业监督检查结果抄报我局,由我局统一汇总上报。
(五)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档案。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档案,如实反映监督检查过程,准确记录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结果分值处理。对于无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平台”录入监督检查信息时,分数按照80分计,备注注明“无服务项目,未参与监督检查”字样,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分值按照实际分值填报,主体资格部分统一不扣分。企业综合评分达到95分(含)以上的,监督检查结果为“优秀”;企业综合评分达到80(含)—94分的,监督检查结果为“合格”;企业综合评分低于80分的,监督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培训阶段。2017年5月22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监督检查范围,及时传达监督检查有关精神,组织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练掌握监督检查标准和内容。
(二)集中检查阶段。2017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科学组织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按时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三)督促整改阶段。2017年8月1日至30日,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督促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四)结果通报阶段。2017年9月1日至15日,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集中检查和督促整改情况,向公众通报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情况同时上报我局。
五、有关要求
(一)加快转变工作方式。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转变工作方式,认真领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研究探索市场监督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将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上转变。
(二)科学制定工作方法。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时,要结合日常投诉、往年监督检查等情况,增加或减少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的抽检量(每个公司抽检项目不低于一个,在管项目5个以上的抽检率不低于30%。
(三)按时上报检查结果。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所属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监督检查企业的得分情况录入省综合监管平台中,在线打印《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并随检查通报文件报送我局。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