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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发〔2016〕205号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12-2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许昌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53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五城联创”工作要求,现将有关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全市(包括魏都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各县、市)范围内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建建筑要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其中,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保障性住房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其中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必须达到二星级以上标准(含二星级)。

二、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1/T109),保障性住房执行《河南省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1/T116)。

三、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阶段,应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报审材料中增设绿色建筑相关资料;在下达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并落实到项目。在保障性住房运行阶段,应按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定提出要求,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加强运营管理过程监督,做好绿色建筑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采用的主要技术。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还应将绿色建筑指标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五、设计单位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把绿色建筑设计落实到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个专业,并明确绿色建筑的技术措施。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绿色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相关内容,确需修改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总承包企业应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方案,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负责。

八、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认可。同时,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

九、建设单位应将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纳入工程验收内容,工程验收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在竣工验收阶段,应重点核实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进行验收备案。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在综合验收前,应重点核实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进行组织验收。

十二、建立奖励机制。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按规定享受国家、省现有补贴政策。

十三、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分工,提出各管理环节对绿色建筑进行审查和监管的措施,对不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