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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1-0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建发〔2015196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效率,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和《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政放权,提高效能

(一)下放资质审批初审权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二级以上资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自201611日起下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区域划分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实行市(区)两级备案

201611日起,魏都区、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所辖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所在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初审(区域划分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复审手续。

二、严格审核,规范审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1. 新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程序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各县(市、区)受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由所在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申报材料要求:

1)公司申请资质报告;

2)公司对申报资料真实的保证书;

3)公司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4)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5)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历、企业经济、技术、经营等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准许兼职、必须是人事政府部门颁发承认的职称证书)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7)所有技术人员由原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附退休证);

8)固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9)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10)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另将以上资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套,加盖单位公章;

11)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表两份(从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注册申请成功后进行下载)加盖单位公章。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办理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核定资质等级申报材料要求:

1)公司申请资质定级报告;

2)公司对申报资料真实的保证书;

3)公司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4)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5)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历、企业经济、技术、经营等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所有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经济专业人员名单、职称证书;

8)所有技术人员由原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附退休证);

9)固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10)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11)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另将以上资料用A4纸彩色打印装订成册一套,加盖单位公章;

12)房地产开发资质定级申请表两份(从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申请成功后下载)加盖单位公章。

三级以下(含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再开展资质动态考核。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办理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提出延续申请,按照核定资质等级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交资料,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核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原资质审批部门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办理资质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及经纪活动管理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执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房地产经纪人员登记证书、身份证明、聘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与法人名称相同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原件、复印件;

6. 建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7. 建立业务记录制度;

8. 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9.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机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10.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加强监管,规范秩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将工作重点从事前审批向加强日常监管转变,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

一是落实制度,加强管理。要认真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及《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在房地产开发资质新申报、核定等级、资质延续等重点关口严格把关,纯洁开发队伍,提升开发企业素质,为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认真做好经纪机构备案审核工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及时给以备案。同时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尤其对经纪机构建章立制、经纪合同、建立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及经纪企业信用档案等主要环节严格把关,作为年审的主要审查重点。

二是加大查处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各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及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和经营中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延期交房、工程质量低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中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建设部8号令规定的处罚条款从严查处。

三是完善信用管理,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档案。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加强信用管理,将经营行为、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信用档案体系。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行为,应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将资信不良、不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清出行业队伍。同时还要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行业的监管,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

特此通知。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