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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昌市城乡规划局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12-1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建发〔2015〕180号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昌市城乡规划局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机关事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2015〕32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5〕37号),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任务

自2015年起,全市(包括各县、市、区)范围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承担城镇居民工作生活服务功能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保障性住房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引导建设单位及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鼓励城市新区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建设开发项目执行《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保障性住房执行《河南省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二、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根据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并落实到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

(一)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应在立项阶段重点审查建设单位《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是否将绿色建筑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对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节能审查。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 型公共建筑项目申报阶段,应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报审材料中增设 绿色建筑建设规模。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阶段,应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报审材料中增设绿色建筑相关资料;是否将绿色建筑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在下达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并落实到项目。

(三)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对项目规划布局、日照条件、雨水收集、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设计方案及指标进行审查。规划部门应当就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指标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环保要求。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措施。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五)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绿色建筑标准、导则等相关要求,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或在建筑节能专篇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把绿色建筑设计落实到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个专业,并明确绿色建筑的技术措施。

(六)审查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规划设计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绿色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相关内容,确需修改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总承包企业应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方案,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负责。

(八)监理要求。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未按绿色建筑设计进行施工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认可。

(九)质量监督要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在竣工验收阶段,应重点核实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对不满足要求的不予验收备案。对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十)物业服务要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对物业部门提出要求,制定管理办法,加强运营管理过程监督,做好绿色建筑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现“四节一环保”的建设目标。

(十一)验收及评价。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施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项目可认定为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对需要认定星级的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合格后获取相应星级标识证书;鼓励建设、运行水平高的建筑项目申请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设计及运行标识。

三、建立奖励机制

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按规定享受国家、省现有补贴政策。对许昌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市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的补助(不含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根据本年绿色建筑评定的情况,实行定额补助的办法,资金使用时依据市住建局出具的考核结论报市政府批复后拨付。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分工,提出各管理环节对绿色建筑进行审查和监管的措施,对不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昌市城乡规划局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许昌市财政局

                              201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