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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12-1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要求,国家、省对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整体验收前,我市要对所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逐个进行验收审核,为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国家示范城市的验收,现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项目完成能效测评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向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昌市财政局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向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昌市财政局提出验收评估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见附件,一式10份,其中第一至第六项内容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

(2)验收涉及相关附件材料(验收评估报告第七项所列相关附件内容,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施工图专项审查报告;

(4)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5)示范项目预验收报告;

(6)示范项目竣工决算。

以上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

二、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昌市财政局收到“验收评估申请报告”后,组织具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评估小组,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验收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评估申请报告;

2.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3.对示范项目申报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质量效果、能效测评、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论证评估;

4.验收组对项目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后,填写“验收评估表”和“专家组验收意见”(格式详见附件),验收意见应有验收小组全部成员签字认可。

5.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评估小组应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三、达到验收条件的示范项目,待以上资料提交齐全后,方可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四、联系方式

许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郑华 2161222、13837412211

常洁 2169060、13462118868

王杰 吕琳琳 2169906(兼传真)

电子邮箱:kejike9696@163.com

地址:许昌市劳动路1012号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楼205、207房间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