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要求,国家、省对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整体验收前,我市要对所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逐个进行验收审核,为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国家示范城市的验收,现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项目完成能效测评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向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昌市财政局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向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昌市财政局提出验收评估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见附件,一式10份,其中第一至第六项内容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
(2)验收涉及相关附件材料(验收评估报告第七项所列相关附件内容,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施工图专项审查报告;
(4)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5)示范项目预验收报告;
(6)示范项目竣工决算。
以上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
二、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昌市财政局收到“验收评估申请报告”后,组织具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评估小组,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验收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评估申请报告;
2.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3.对示范项目申报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质量效果、能效测评、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论证评估;
4.验收组对项目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后,填写“验收评估表”和“专家组验收意见”(格式详见附件),验收意见应有验收小组全部成员签字认可。
5.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评估小组应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三、达到验收条件的示范项目,待以上资料提交齐全后,方可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四、联系方式
许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郑华 2161222、13837412211
常洁 2169060、13462118868
王杰 吕琳琳 2169906(兼传真)
电子邮箱:kejike9696@163.com
地址:许昌市劳动路1012号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楼205、207房间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