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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12-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许昌市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许政〔2015〕62号),为使购房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参照其他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许昌市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12月8日


 


 

许昌市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许政〔2015〕62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在许昌市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所有购房人。

二、补贴范围

许昌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许昌县、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区域。许昌市区和许昌县的区域界定以所开发楼盘预售许可证为准。

三、补贴标准

(一)在许昌市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所有购房人,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50元购房补贴,许昌县区域内的购房人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二)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购房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可分别享受每套25000元、30000元的特别资助购房资金,且不再同时享受每平方米150元的购房补贴。

四、享受补贴购房时限

2015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

五、领取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一)已在住建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缴纳契税完税凭证(办证联)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房全额《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硕士、博士研究生需持相关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复印件及省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

(六)以购房申请人本人名字开设的中原银行卡。

六、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1.购房补贴申请人资料齐全后,可登录“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www.xcszjj.gov.cn/)”网站下载或到售房企业或到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购房补贴受理窗口领取申请表,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并做出承诺,由售房企业核查、汇总、申报。

2.售房企业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对购房补贴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购房补贴申请人详细情况进行汇总(汇总表可登录“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www.xcszjj.gov.cn/”网站下载或到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购房补贴受理窗口领取),由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做出承诺,按规定时限报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购房补贴受理窗口。

(二)受理

补贴发放窗口工作人员对售房企业递交的购房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对资料齐全的进入受理程序。对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递交资料人,通过售房企业通知购房补贴申请人,将资料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三)审核

建立市住建局、地税局购房补贴发放联审机制,市住建局负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地税局负责对《契税完税凭证》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进行审核。上述两单位审核后分别在审批汇总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之后报市住建局领导签署发放意见。

(四)发放

1.购房申请人接到购房补贴窗口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中原银行卡到市行政服务大厅购房补贴窗口对购房补贴发放汇总表中本人信息情况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

2.购房补贴窗口将审批过的补贴发放汇总表报中原银行许昌分行。由中原银行许昌分行依据审批表专款专户发放到购房补贴申请人的中原银行卡上,购房补贴申请人到中原银行许昌分行任何一个的营业网点领取补贴。

(五)许昌县区域内的购房人到许昌县政府指定部门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

七、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及管理

市财政局向市住建局账户预拨2000万购房补贴资金用于购房补贴发放。市住建局购房补贴账户资金不足时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追加,市财政局依据住建局额度缺口申请,及时将追加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住建局账户,确保购房补贴资金足额发放。

购房财政补贴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市政府并公示,多余资金退回市财政局。

八、其他规定

(一)购房补贴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2月31日。提供的缴纳契税完税凭证、全额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票时间为2015年10月20日之后至2016年5月31日之前。

(二)享受购房补贴时限内,不办理2015年10月20日之前购房合同备案撤销手续。受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审核通过截至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享受购房补贴的申请人,提供缴纳契税完税凭证及全额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购房补贴资料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因特殊情况享受过土地出让优惠政策的商品住宅小区及保障性住房,不享受许政〔2015〕62号文件规定的购房补贴政策。

(四)因特殊原因,购房者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可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个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持本人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代为办理。

(五)购房人为未成年人,在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时,需购房人父母同时或法定监护人到现场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购房人及其父母户口簿。

(六)购房补贴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为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如果测绘的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不再多退少补。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购房补贴的,经查实后,除依法追回购房补贴外,再视其情节给以处罚,企业行为纳入不良信用信息档案,取消企业开发项目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