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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关于发布2015年9月份和10月份许昌市建设工程材料结算价格及执行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11-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建标定〔2015〕26号


许昌市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关于发布2015年9月份和10月份许昌市

建设工程材料结算价格及执行意见的

通     知


各县(市)标准定额站、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9月份和10月份许昌市建设工程材料结算价格予以发布,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发布的材料结算价格,除特别注明外,均已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供销手续费、包装费、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但不包括发包方对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的检测试验费。

    二、除特别注明生产企业或品牌的材料外,发布的结算价格不适用于发包方指定购买材料,指定购买的材料,发承包双方可按实际价格协商确认或按照《许昌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结)算价格编制与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结算价格。

    三、许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结算价格进行调差,作为确定工程造价和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依据。

投标报价由承包方自主确定,执行市场价格或参照发布的结算价格。

在调整合同价款和办理竣工结算时,合同对材料价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发布的结算价调差。

    四、按照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建设工程中的所有材料均可调整材料价差,包括机械台班的水、电、燃料,凡发布的结算价格未包括的材料,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购买价格协商确认或根据同期市场价格按照《许昌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结)算价格编制与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确定结算价格。

    五、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材料风险范围和幅度。

    六、结算价格执行中的问题,由许昌市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