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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标定〔2014〕28号 许昌市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关于发布2014年11月份钢材水泥砖砂石沥青结算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4-12-1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建标定〔2014〕28号

 

各县(市)标准定额站、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市钢材、水泥、砖砂石、道路沥青等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查测算,现将201411月份钢材、水泥、砖砂石、道路沥青等结算价格予以发布,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发布的材料结算价格,均已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供销手续费、包装费、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但不包括发包方对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的检测试验费。

二、发布的结算价格不适用于发包方指定购买材料,指定购买的材料,发承包双方可按实际价格协商确认或按照《许昌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结)算价格编制与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结算价格。

三、许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结算价格进行调差,作为确定工程造价和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依据。

投标报价由承包方自主确定,执行市场价格或参照发布的结算价格。

在调整合同价款和办理竣工结算时,合同对材料价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发布的结算价调差。

四、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材料风险范围和幅度。

材料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可就钢材、砖砂石、水泥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约定风险范围。

(二)风险幅度

发布的结算价格视为包含±5%的风险系数,超过上述幅度时,可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五、结算价格执行中的问题,由许昌市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201411月份钢材水泥砖砂石沥青结算价格表

                                                

                                      2014年11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