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标准定额站、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4〕341号)及河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豫商改〔2004〕1号规定,对我市商品混凝土价格进行了调查、测算,现予发布,并就执行中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应按发布指导价格调整混凝土材差,现场搅拌混凝土材差调整按原规定执行。
二、商品混凝土指导价为已含增值税的出厂价,不含运输费、泵送费。运输费、泵送费可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相关子目另行计算,也可按照下列标准计算:(一)运输费: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20元/m3,超过10公里,每增加1公里,每立方米混凝土增加2元。(二)汽车泵送费30元/m3,拖泵费用按《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