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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标定〔2014〕26 号 许昌市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关于发布2014年9月份和10月份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指导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4-11-2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标准定额站、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4341号)及河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豫商改〔20041号规定,对我市商品混凝土价格进行了调查、测算,现予发布,并就执行中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应按发布指导价格调整混凝土材差,现场搅拌混凝土材差调整按原规定执行。

    二、商品混凝土指导价为已含增值税的出厂价,不含运输费、泵送费。运输费、泵送费可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相关子目另行计算,也可按照下列标准计算:(一)运输费: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20/3,超过10公里,每增加1公里,每立方米混凝土增加2元。(二)汽车泵送费30/3,拖泵费用按《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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