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2014年度到期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
来源: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网 日期:2014/10/24 9:37:44 阅读:477 |
各省辖市、省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省直及部属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为做好2014年度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延续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2014年12月31日注册到期、经继续教育合格,需在原单位延续注册的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二、办理时间 按照属地化管理各市建委、省直及部属驻豫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延续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原件等材料严格把关(注:如所在地市建委管理系统内核查不到继续教育内容,报省级材料应附继续教育证书原件)。于2014年11月10日至21日上报省注册办。 三、申报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1式1份; 2.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可暂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3.上一注册期内完成的项目业绩证明1份; 4.延续注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部门监制的,且聘期不少于1年)。 四、注册费、执业印章费 根据国家及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申报延续注册者,每人应交纳注册费、执业印章费共计140元;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申报延续注册者,每人应交纳注册费50元、执业印章费70元(由印章厂收取)共计120元;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每人应交纳注册费60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每人应交纳印章费70元。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千金霞 联系电话:0371—69153922 2014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