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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发〔2014〕157号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许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4-09-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中心)、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许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周磊,电话:2187398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925

 

 

许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许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到位,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设立监管专用账户

(一)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与该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一式三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格式文本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拟定。 

(三)监管银行在与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前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确定项目资金监管总额,书面告知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资金总额的20%,确保建设项目竣工后办理初始登记的各项费用。

(四)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进行分期建设的,每一期内的项目,只能委托一家监管银行。

(五)监管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变更银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原监管银行达成变更协议后上报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开发企业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 《许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用款计划;(原件) 

2. 项目剩余工程及建设资金证明表;(原件)

3. 自有资金投入证明;(原件) 

4. 有无开发贷款证明;(若无,开证明;若有,验开发贷款合同原件,收复印件) 

5. 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 项目总平面图;(验原件收复印件)

9. 公司委托书;(原件)

10. 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按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建立文档进行备案,并向开发企业开具许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备案证明。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开发企业凭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出具的许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备案证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在其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对该建设项目工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账户进行明确标注。

三、预售资金的缴存入账

(一)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承购人持开发企业开具的缴款单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使用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购房贷款直接划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出具缴款凭证,缴款凭证应注明项目名称、房号、购房人姓名、监管账户、账号等内容。   

(二)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凭监管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

1. 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合同中应注明首期付款金额及按揭贷款金额,首付款付清后即可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其按揭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5日内,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 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四、预售资金的申请使用

(一)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先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办法》要求的各项资料;

2. 本次用款计划书;

3. 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 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5. 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 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提出用款意见,并将用款意见及相关资料报送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三)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监管银行按审核用款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项目用款计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的使用:

1. 与《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符的;

2. 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3. 前次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4. 以其它方式变相逃避监管的;

(五)开发企业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资金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完成初审后提出用款意见,并提交以下资料到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1. 《许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调用意见审核书》(一式两份);

2. 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进度及预售资金调用用款计划的证明;

3. 监管银行对预售资金调用的书面意见;

4. 调用用款计划明细表;

5. 项目剩余工程及建设资金证明表;

6. 剩余工程审核报告书;(专业工程造价公司提供)

7. 监管账户对账单;

8. 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预售资金监管部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后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监管银行按审核后的意见拨付。

(六)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出现退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在审核退房资料后,出具审核意见,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退款。(备注:相关手续指退房人当时的购房缴款凭证及退房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五、监管账户的动态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台账,并按月出具其监管的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对账单。开发企业在获取对账单3个工作日内,报送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  

(二)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对预售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要求和本细则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可持下列资料到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1. 《许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申请书》;(一式两份)

2. 预售监管建设项目房地产初始登记证明。

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开发企业到监管银行办理帐户注销手续。同时开发企业将监管银行注销账户的证明报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

六、附则

2014101日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资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