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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发〔2014〕100号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许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4-07-3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及有关单位:

    现将《许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625

 

许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许昌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范和文明施工水平,持续深入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许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和作业条件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  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三部分计价,即: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

基本费指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必需投入的基本费用。

现场考评费指需经标准化综合考评组考核,综合考评组按规定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奖励费指承包方创建省、市文明工地称号后,发包方应当支付承包方的奖励费用。


二、专项账户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有效使用,规范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设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银行三方共管的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  许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许昌市中心区;许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账户的管理。

第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不可竞争费用,不计入投标报价,不参与评分。有关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应按规定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全部费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足额计入合同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技术措施备案之前,应足额将施工合同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转入专项账户,否则不予办理备案,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账户产生的利息归施工企业。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拨付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拨付。

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拨付程序如下:

1.施工企业提出申请;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

3.安全监督备案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基本费拨付:

1.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完成安全技术措施备案,具备开工条件的,拨付基本费的60%给施工单位;工程实际投入达不到60%的,经建设、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核实,按实际投入拨付。

2. 建设工程主体施工阶段安全评价结束备案后,拨付基本费的30%给施工单位;工程实际投入达不到30%的,经建设、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核实,按实际投入拨付。

3. 建设工程安全综合评定结束后,拨付基本费的10%给施工单位。工程实际投入达不到10%的,经建设、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核实,按实际投入拨付。

第十三条  考评费拨付:

 许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考评纳入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标准化考核,以标准化考核结果为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该项目历次标准化考核综合得分率计取。

项目未参加标准化考核的,考评费不予计取。

项目基本结束后,拨付考评费给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奖励费计取:

工程项目获得“中州平安杯”或“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施工单位可计取全额奖励费用;

工程项目获得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施工单位可计取70%奖励费用;

奖励费用的拨付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按最高奖项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安全监督备案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及时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结算。


四、罚则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的不予合同备案,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付责任。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阶段性评价不合格的,日常安全巡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被责令停工的,该项目考评费不予计取。

第二十条  凡是受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通报批评的、发生安全事故、记录不良行为的工程,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