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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标定〔2014〕13 号 许昌市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关于发布2014年5月份和6月份许昌市建设工程材料结算价格及执行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4-07-0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标准定额站、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5月份和6月份许昌市建设工程材料结算价格予以发布,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发布的材料结算价格,除特别注明外,均已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供销手续费、包装费、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但不包括发包方对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的检测试验费。

    二、除特别注明生产企业或品牌的材料外,发布的结算价格不适用于发包方指定购买材料,指定购买的材料,发承包双方可按实际价格协商确认或按照《许昌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结)算价格编制与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结算价格。

    三、许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结算价格进行调差,作为确定工程造价和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依据。

    投标报价由承包方自主确定,执行市场价格或参照发布的结算价格。

    在调整合同价款和办理竣工结算时,合同对材料价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发布的结算价调差。

    四、按照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建设工程中的所有材料均可调整材料价差,包括机械台班的水、电、燃料,凡发布的结算价格未包括的材料,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购买价格协商确认或根据同期市场价格按照《许昌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结)算价格编制与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确定结算价格。

     五、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材料风险范围和幅度。

    材料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可就下列材料品种约定风险范围:钢材、水泥、预拌砼、钢筋砼预制构件、沥青砼、电线电缆、门窗、砖瓦砂石、水暖管材器具、市政材料、花木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

    (二)风险幅度

    发布的结算价格视为包含下列幅度的风险系数,超过下列幅度时,可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钢材、水泥、砖瓦砂石,砼及其构件、市政工程材料:±5%。

    水暖管材管件器具、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灯具、门窗、花木、其他材料:±10%。

    六、结算价格执行中的问题,由许昌市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


 
  
 
2014年6月30日